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合会名称: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联合会是以积极从事中医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宝鸡地区产业、科技等社会资源,针对宝鸡地区中医药产业的现实需求,提升联合会成员在中医药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水平,推进中医药产业技术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区域中医药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实现产、学、研、用的良性循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联合会成员的利益,推动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联合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方针、政策。 第四条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是宝鸡市民政局。联合会愿意接受上述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联合会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7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合会具有政策建议、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技能培训、组织协调、行业自律、反映成员意见、沟通信息、对外交流等基本职能。 联合会业务范围: 1.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 2. 积极了解行业动态,收集、统计本地区成员单位发展的现实需求,向政府反映联合会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建议; 3. 开展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的咨询服务,解决产业发展共性关键问题;着力帮助成员单位解决困难并为之提供有效的信息、策划、论证、培训等服务; 4. 通过建立协作机制,促进联合会成员之间的技术协作、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5. 组织成员单位对需要攻关的课题论证立项,共同申报和完成相关的研究课题; 6. 建立、协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标准组织、管理机构等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7. 在联合会宗旨的框架内,承担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联合会成员 第七条本联合会的成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自愿申请; 2.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3. 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5. 从事或准备从事中医药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 6. 中医药的相关用户企业; 7. 联合会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8. 享受联合会成员权利,承担联合会成员义务。 第九条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成员证。 第十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联合会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3. 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6. 应秘书长之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7. 加入联合会自愿、退出联合会自由。 第十一条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 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 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支持中医药技术与标准的研究,致力于推进中医药产业,培育中医药市场; 7. 在中医药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8. 应秘书长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二条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成员证。成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联合会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 4. 向联合会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一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向联合会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联合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会理事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负责受理加入联合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 依据联合会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合会成员及受理联合会成员退出联合会的申请; 7.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攻关; 8. 为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行业科技与产业发展咨询和规划; 9. 组织相关行业的联系技术交流活动,推广联合会成员中医药技术; 10. 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经联合会成员大表大会审议,依照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7月12日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